肥料登记产品备案,申请表,有什么作用?
《肥料登记管理办法》(农业部令第32号,2000年6月12日)第三十二条复混肥、配方肥(不含叶面肥),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精制有机肥和床土调酸剂,只能在本省销售和使用。在外省区销售使用的,生产者、销售者应当向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。《化肥产品注册申请表》用于外省区销售和使用的化肥注册产品备案。产品无需经农业部注册。
农用肥料登记证种类有哪些?
(1)临时登记证。
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和田间试验后试销的肥料产品,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。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,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可以申请续期。每次续签有效期为1年。如农飞(2005)临淄489号,2005年农业部颁发的临时登记证,注册号489,湘农化肥(2005)临淄367号是湖南省农业厅2005年颁发的临时登记证,登记号为367。(2) 正式注册。经过现场示范试验和试销,化肥产品可以作为正式的商品流通。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。正式登记证书有效期为5年,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换发。更新期为5年。如农费(2005)准字第328号(农业部),湘农费准字2005号(省农业厅)。(3) 记录登记。省级登记的化肥进入外省的,生产者、销售者应当向肥料销售地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。登记有效期与在本省取得的登记证有效期一致。因此,外省化肥进省时,在登记证有效期内只需登记一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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